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6.2.2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
根据该规定,深交所已不再强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6.2.2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
根据该规定,深交所已不再强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