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新一贷强制捆绑的手段违规

从平安普惠平台借款19万元,约定36期还清。截止2020年5月4日,我已还款208584.30元。其中本金132352.26元、利息23362.52元、综合费用52858.00元(保险费19760.00元、服务费33098.00元)。

在借款的时候平台客服说综合费用1.07%,只字不提保险费和服务费。受全国范围的疫情影响,我还款资金遇到现实困难,从三月份开始主动致电官方客服沟通延期还款,遭到拒绝;且还款日当天就转给第三方电话暴力催收;四月份我在还了25期之后,查看还款明细才发现:平安普惠使用欺瞒、强制捆绑的手段违规、违法搭售保险每月760元,同时收取高额服务费每月1273元,且合同中没有收取服务费的任何说明和提示,属于隐藏的收费。今年五月通过当地的工作人员调取当时的电话录音,当时的工作人员和我说的这笔借款综合费用是1.07%,但实际每月收取的8022.03却远远高于他们宣传的费用,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且所谓的保险费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搭售的、给三名个人投保的所谓保险。7月17日,平安普惠法务部工作人员才第一次告知我:即使在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会对剩余本金进行代偿。只是将债务转给了第三方,借款人债务依然存在,第三方继续暴力催收。所以所谓的保险费实属变相的贷款利息。

我的主要诉求:

1、要求退回已收取的保险费,截止5月份是19760.00元。免除自争议以来产生的保险费用。平安普惠平台在收到我的疑议投诉后一直未告知我作为一名消费者应有的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违反了《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且作为投保人,自投保之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平安普惠客服一直没有告知。作为一家全国闻名的借款平台,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

2、《保险法》第17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承保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个人出借人。我所交的25期保险费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搭售的、给三名个人投保的所谓保险,有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3、退回因为平台工作人员误导我、且没有书面合同的服务费,截止5月份是33098.00元。那天我听了他们客服和我的电话录音,当中说到借款综合成本是1.07%,我的手机APP上显示是17.33&,实际综合利率是29.34%,远远高于他们和我沟通的条款,存在误导、欺瞒消费者的嫌疑。

4、减免自争议协商期间产生的所谓保险费、服务费;消除这笔借款对我个人信用和个人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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