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这个疑问表示已经依法处罚,由于情节比较轻不构成犯罪,所以不用坐牢。
食药管理部门的处罚并非不妥:
1、该案例中涉及的假药是“橘红”,是中药,这次被判定为假药只是药效下降,不会影响到性命;
2、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采购“橘红”时,按程序检查了相关资质并履行了义务,至于不达标的情况医院不知情;
3、采购数量不多,销售完的金额才167.50元。
那么根据以上的几个方面来看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而且关于药品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对于此次处罚是基本合理的。
但网友的愤怒也可以理解:售假药只罚款,犯罪成本低,以后会继续作恶或变本加厉;而且有些危害比这小的还处罚更重,凭什么用假药只要罚这么点。
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相关生产商等也自有法律制裁,合不合理都不是个人说了算,除非更改刑法。